阿坝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十二期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12期(总第12期) 2023年4月26日
目 录
1.阿坝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次会议……………………1
2.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议程…3
3.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传达提纲………………………4
4.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精神…………………24
5.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阿坝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的说明…………………………………张志军26
6.阿坝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阿坝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送审稿)》的审议意见…………………………………31
7.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
…………………………………………………………彭 龙34
8.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关于《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45
9.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执行情况的报告…………………………………白玛罗尔伍50
10.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区矫正法》实施情况的报告…………………………………57
11.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赵文辉64
12.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74
13.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何 君90
1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94
15.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刘 峰103
16.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书面)
………………………………………………………王 全108
17.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10
18.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1
19.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李为国112
20.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第十次会议情况……………………………………………………115
阿坝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次会议
4月25日至26日,阿坝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马尔康召开,会议学习了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审议了《阿坝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听取和审议了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社区矫正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任免办法,审议了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社区矫正法执法检查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为国主持会议并讲话。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全、颁玛德吉、陈福生、达扎·尕让托布旦拉西降措、米建康、张培云、张耀龙,秘书长廖敏与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43人出席会议,符合法定人数。
李为国在讲话中就进一步推进人大工作作出强调。他强调,一要深学理论推工作。全州各级人大要把学习贯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贯通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考察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化思想认识、拿出务实举措,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大会精神在阿坝落地见效。要围绕中心推工作。二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开展主题教育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开展好主题教育,努力把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三要立足职责推工作。要深刻把握阿坝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新需求,努力将中心所在、大局所需与人大常委会职责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副州长张志军、州政协副主席高加军列席会议。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会议议程
(2023年4月25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传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
二、传达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精神
三、审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
四、听取和审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七、审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八、听取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任免事项
十、听取和审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十一、其他事项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5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大会应出席代表2977人,实到2952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并到各代表团参加审议。四川代表团146名代表带着全省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出席大会。赵乐际同志、彭清华同志作为四川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团代表一道共商国是,依法履职。四川代表团由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晓晖任团长,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强和廖建宇、施小琳、李云泽、王雁飞、罗强、何延政任副团长,负责全团的组织领导工作。
一、大会的主要内容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是在全国各族人民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开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3月5日上午大会隆重开幕,李克强总理作了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审查了国务院关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了国务院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王晨副委员长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3月7日下午,栗战书委员长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周强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张军检察长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作了工作报告,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肖捷作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3月10日上午,大会表决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习近平同志全票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3月11日上午,大会决定任命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3月12日上午,大会决定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3月13日上午,大会表决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决议草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决定草案、计划和预算决议草案、全国人大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决议草案。国家主席习近平作重要讲话。赵乐际委员长就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主席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新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大会在完成各项议程后胜利闭幕。
二、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
大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出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同代表共同审议,并在大会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一)在全国人代会闭幕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3月13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是我第三次担任国家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人民的信任,是我前进的最大动力,也是我肩上沉甸甸的责任。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国家需要为使命,以人民利益为准绳,恪尽职守,竭诚奉献,绝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创造了无数辉煌,也经历过许多磨难。近代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饱受列强欺凌、四分五裂、战乱频繁、生灵涂炭之苦。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紧紧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百年奋斗,洗雪民族耻辱,中国人民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现在起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党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接力棒,历史地落在我们这一代人身上。我们要按照党的二十大的战略部署,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在新征程上作出无负时代、无负历史、无负人民的业绩,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我们这一代人的应有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我们要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不断壮大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人民是决定性力量。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兜牢民生底线,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不断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要不断巩固发展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起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基础,稳定是强盛的前提。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要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钢铁长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扎实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统一大业。推进强国建设,离不开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要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民族复兴的题中之义。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积极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和“台独”分裂活动,坚定不移推进祖国统一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努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的发展惠及世界,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我们要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既用好全球市场和资源发展自己,又推动世界共同发展。我们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始终站在历史正确一边,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为世界和平发展增加更多稳定性和正能量,为我国发展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推进强国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加强党的建设。要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勇于自我革命,一刻不停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始终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强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目标令人鼓舞,催人奋进。我们要只争朝夕,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坚持守正创新,保持战略定力,发扬斗争精神,勇于攻坚克难,不断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添砖加瓦、增光添彩!
(二)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3月5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他所在的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内在统一来把握发展、衡量发展、推动发展;必须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必须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深入转变发展方式,以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质量变革,加快形成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必须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发展成果不断转化为生活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我们要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从根本上说,还是要依靠科技创新。我们能不能如期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关键看科技自立自强。要坚持“四个面向”,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着力强化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顶尖科学家领衔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努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现自主可控。要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培育创新文化,健全科技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为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尽展才华创造良好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基点。要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化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要按照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基,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要严守耕地红线,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要把产业振兴作为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积极延伸和拓展农业产业链,培育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要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要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村适度规模经营,为农业农村发展增动力、添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幸福安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的。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促进共同富裕、打造高品质生活的基础性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牢牢记在心上、时时抓在手上,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家门口的优质服务和精细管理。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收入分配调节、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一老一幼”服务等工作。要抓实抓细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乙类乙管”各项措施,持续加强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委要牢牢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加强换届后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各领域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
(三)出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3月8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强调,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是党中央把握强国强军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眼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好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好这一部署,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把我军建成世界一流军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使命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开创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建设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关键是要在一体化上下功夫,实现国家战略能力最大化。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各领域战略布局一体融合、战略资源一体整合、战略力量一体运用,系统提升我国应对战略风险、维护战略利益、实现战略目的的整体实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是复杂系统工程,要统筹全局,突出重点,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要深化科技协同创新,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国家实验室,聚力加强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加快提升新兴领域战略能力,谋取国家发展和国际竞争新优势。要强化国防科技工业服务强军胜战导向,优化体系布局,创新发展模式,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要加强重大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善于算大账、综合账、长远账,提高共建共用共享水平。要加快构建大国储备体系,提升国家储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必须向改革创新要动力。这些年,各有关方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协力推进有关重大改革,取得不少重要成果。要坚持问题导向,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形成各司其职、紧密协作、规范有序的工作格局,更好推进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今年是延安双拥运动80周年。要弘扬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光荣传统,巩固发展新时代军政军民团结,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浓厚氛围,为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为推进强国强军汇聚强大力量。
三、赵乐际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
(一)赵乐际委员长在闭幕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3月13日上午,赵乐际委员长在闭幕会上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主席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新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赵乐际委员长指出,习近平同志再次全票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反映了全体全国人大代表的共同意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我们要坚决拥护“两个确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赵乐际委员长指出,大会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审议通过了各项报告和议案,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命了新一届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是一次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会议期间,全体代表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反映民意、共商国是,充分体现了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势,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
赵乐际委员长指出,过去五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栗战书同志主持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各方面工作都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这里,我谨代表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栗战书同志,致以崇高的敬意!
赵乐际委员长强调,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推动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见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赵乐际委员长强调,我们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要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要全面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切实担当起新时代新征程赋予的使命责任。
(二)赵乐际委员长在参加四川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赵乐际委员长指出,政府工作报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总结成绩实事求是,确定目标科学合理,提出举措切实可行,是一个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团结鼓劲的好报告。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极不寻常、极不平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开拓进取、攻坚克难,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功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力量。新时代十年,也是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取得新成绩的十年。希望四川按照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接续奋斗、奋勇向前,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推动新时代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当代表不仅是政治荣誉,更是严肃的政治责任。要自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好人大代表的光荣使命。
四、大会的重要成果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体参会代表共同努力下,这次大会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
(一)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命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习近平总书记全票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全党拥护、人民爱戴的领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领航者,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总设计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无愧为国家的掌舵者、人民的领路人。这一选举结果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充分体现了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领导体制的制度安排,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独特政治和制度优势,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实现党的二十大描绘的宏伟蓝图筑牢坚实的政治根基和组织根基。全体代表表示,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同心同德,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本次大会决定任命李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选举赵乐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选举韩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选举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决定任命张又侠、何卫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任命李尚福、刘振立、苗华、张升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决定任命丁薛祥、何立峰、张国清、刘国中为国务院副总理,李尚福、王小洪、吴政隆、谌贻琴、秦刚为国务委员;选举刘金国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张军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还选举和决定任命了其他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党中央人事安排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圆满实现,为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地落实、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
(二)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共分两个部分:一是过去一年和五年工作回顾;二是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报告指出,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面对风高浪急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实现了经济平稳运行、发展质量稳步提升、社会大局保持稳定,我国发展取得来之极为不易的新成就。报告指出,过去五年极不寻常、极不平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经受了世界变局加快演变、新冠疫情冲击、国内经济下行等多重考验,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报告指出,五年来,我们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创新宏观调控,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定扩大对外开放,深化互利共赢的国际经贸合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政府依法履职和社会治理创新,保持社会大局稳定。报告指出,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200万人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进出口促稳提质,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改善。报告从八个方面对今年政府工作提出建议:一是着力扩大国内需求;二是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三是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四是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五是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六是稳定粮食生产和推进乡村振兴;七是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八是保障基本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
大会还表决通过了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
(三)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从六个方面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一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二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三是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四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五是发挥人大对外交往优势,服务党和国家外交大局;六是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报告从五个方面对今后一年工作提出建议:一是做好宪法实施和立法工作;二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三是提升代表工作水平;四是做好人大对外交往;五是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四)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从六个方面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一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二是依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走好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四是坚决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五是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六是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报告从五个方面对今后一年工作提出建议: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服务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四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五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从六个方面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一是维护安全稳定,以能动检察助力中国之治;二是聚焦服务大局,以能动检察促推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司法为民,以能动检察保障民生福祉;四是加强诉讼监督,以能动检察维护司法公正;五是拓展公益诉讼,以能动检察守护公共利益;六是坚持从严治检,以能动检察锤炼过硬队伍。报告从六个方面对今后一年工作提出建议: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三是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四是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五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六是建设堪当重任的检察铁军。
(五)审议通过立法法修正案。修改立法法是新时代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法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客观要求;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总结新时代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实践经验,更好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的现实需要。主要修改内容是: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等。立法法的修改为更好地加快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六)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党的二十大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党中央机构、全国人大机构、国务院机构、全国政协机构,统筹中央和地方,深化重点领域机构改革,推动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在机构设置上更加科学、在职能配置上更加优化、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完善、在运行管理上更加高效。国务院机构改革作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重点是加强科学技术、金融监管、数据管理、乡村振兴、知识产权、老龄工作等领域的机构职责优化和调整,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精神
3月28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雁飞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76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通过了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传达学习了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
会议听取了《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听取了《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四川天府新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书面听取了关于批准《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修订案)》《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的决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凉山彝族自治州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书面听取了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任免案的说明及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强、祝春秀、彭琳、王菲、刘坪、何礼,秘书长贾瑞云出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叶寒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张冬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县乡(镇)人大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政协副主席谢商华应邀参加会议。
7名公民旁听会议。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阿坝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的说明
2023年4月25日在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阿坝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张志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州人民政府,现就《阿坝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以下简称《总体规划(送审稿)》)简要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过程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指出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同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2020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建设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发〔2019〕25号)。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全州国土空间规划水平和管理能力,强化规划引领、管控约束、要素保障作用,实现“一个规划蓝本,多规有效衔接协同”目标,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州委常委会专题学习(中发〔2019〕18号),刘坪书记、振华州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对我州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启动阿坝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2022年,在划定“三区三线”过程中,州政府3次专题听取“三区三线”划定工作情况汇报。2022年11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辽宁等省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341号),正式启用我省我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并下发“三区三线”划定矢量数据。
2023年,州政府召开2次专题会,专题研究阿坝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和征求意见建议,并在州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草案公示和意见征集。3月16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阿坝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了预审并通过审查。4月4日,阿坝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总体规划(送审稿)》,州政府再次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卧龙特区等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经州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通过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此次《总体规划(送审稿)》。
二、编制依据
《总体规划(送审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川委厅〔2020〕8号)等政策文件,以及《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四川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办法(2022年修订版)》等技术规范编制。
三、主要内容
按章、节、条体例编写,共分4大部分20章180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现状与形势。包括基础条件、底图底数、“双评估、双评价”、特征与问题、机遇与挑战等内容。主要介绍了阿坝州区位关系、地理格局、资源禀赋、土地现状、主要特征、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等。
第二部分:战略与目标。包括规划指导思想、依据原则、时限与范围、思路与目标,空间战略等内容。规划基期年为2020年,近期至2025年,目标年为2035年。规划范围为阿坝州行政辖区范围,含13县(市),总面积83007.86平方公里。规划定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国重要清洁能源基地、国际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现代高原特色农牧业基地。
第三部分: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三区三线”、安全底线、支撑体系、魅力空间、区域协调等内容。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快构建“一屏四带、全域生态”发展新格局、“三地共建,五业同优”产业新体系、“四向通道、全域拓展”开放新态势战略部署,科学划分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三大空间,精准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根据省反馈结果,我州耕地保护目标控制数86.9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控制数58.1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5936.3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占州域面积的47.67%,城镇开发边界15.19万亩。将三大空间细分为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乡村发展区、城镇发展区、矿产能源区6大规划分区,并对土地地类进行用途结构优化和用途管制。在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守住水资源安全、能源矿产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抗震防洪、消防应急等安全底线,统筹安排交通、水利、市政、能源等重大项目建设,不断提升阿坝州人居环境和空间魅力,加大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国家公园建设、城市设计、风貌设计等,强化州域内外联动协调。
第四部分:实施保障。包括规划传导、近期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机制和实施监督等内容。采用底线管控、指标约束、名录管理、清单管理等方式,将规划指标等强制性内容传达到县(市)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专项规划。统筹近期重点建设项目,共收集重点建设项目2930个,其中,落实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项目138个;州、县(市)级统计重点建设项目2792个,其中902个实现了上图入库,目前州级文本中保留重点项目517个。最后制定相关政策机制、加强规划监督实施,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州两区三家园”战略新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阿坝奠定坚实空间基础。
阿坝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对《阿坝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送审稿)》
的审议意见
阿坝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至26日听取和审议了《阿坝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划(送审稿)》)。会议对《规划(送审稿)》进行了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到51人,实到43人。表决结果为:赞成43票。
为进一步开展好我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会议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 提高政治站位,把牢规划编制方向
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州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十二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工作总思路,紧扣省委“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战略部署和建设川西北阿坝生态示范区的战略定位,聚焦高质量建成“一州两区三家园”战略新目标,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做好统筹衔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
按照“一个规划蓝本引领,多规有效衔接协同”目标,加强与上位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各专项规划及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布局的有效衔接,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统一,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强化总体规划对区域协同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既要着眼“一屏四带、全域生态”发展新格局,充分考虑我州不同地区禀赋条件和发展基础差异,高水平推动我州东北、东南、西北、西南优势互补、协同共兴;又要着眼“四向通道、全域拓展”开放新态势,充分征求各县(市)的意见,完善规划,强化与周边省、市(州)空间对接,预留接口,在更大的战略空间考量推动交通、产业、生态等要素协同发展。
三、预留发展空间,体现规划的前瞻性
要正确处理好当前和未来的关系,既充分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为阿坝未来高质量发展预留充足发展空间,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切实抓住国家推进长江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及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历史机遇,紧紧围绕我州规划定位,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保护等因素,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实现规划效益最大化。围绕“两源两廊、一核三轴、四带多点”的国土空间保护和开发总体格局,推动我州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稳步发展,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
四、强化监督实施,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成为我州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州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要维护规划法定性和权威性,保障规划组织实施。一是在编制有关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时,要按照总体规划的目标和指标,明确建设重点和时序,实现“一张图”实施监督管理。二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总体规划,在执行中确需局部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三是扎实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和群众的规划意识,形成人人关心国土空间规划、人人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的良好氛围。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全州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25日在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阿坝州科技局局长 彭 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受州政府委托,我向会议报告全州科技创新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当前,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围绕科技创新的国际竞争空前激烈,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渗透融合,科技创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更加凸显。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主动抢抓战略机遇,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省委“四化同步”总抓手,紧扣州委建设“五个现代化”总体目标,围绕“育主体、创平台、扩转化、建队伍、优环境”持续攻坚,不断以科技创新塑造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新优势新动能。坚持立足区域发展优势,提出以科技创新驱动构建“6+N高原特色农牧业产业新体系”和“5+N生态工业产业新体系”,积极承接科技产业转移,整合集聚创新资源,深化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以科技创新赋能推动现代化新阿坝建设。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全州科技实力明显提高,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创新工作实现新的突破。同时,我们也深刻认识到,全州科技创新事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基础差、底子薄、能力弱的现状仍然未得到根本扭转。
二、主要做法
我们始终把科技创新工作放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谋划实施,秉持“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驱动力”的发展理念,坚持国家导向、战略导向、市场导向,聚焦关键强科技,立足源头抓创新,调整科技产业布局,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整体效能。
(一)夯实体制机制支撑,构建支持全面创新的总体格局。我们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落实、各界广泛参与”一体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型体制,狠抓政策引导、要素保障、风气塑造,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多元互动”的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总体格局。一是健全科技创新制度体系。坚持聚焦事关全州发展大局的核心领域,不断完善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制度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支持科技发展政策导向,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每年召开全州科技工作会议,总结成果、分析问题、谋划未来。出台实施《阿坝州培育企业创新主体专项改革方案》《阿坝州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若干改革措施》等11项政策文件,聚焦项目管理、成果转化、主体培育等方面筑牢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政府推动、部门协同、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科技创新发展模式,从制度层面引导支持科技创新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二是加大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积极构建“政府支持、企业融资、社会共建”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升投入效能,同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用好用活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强化信贷支持,鼓励企业更多投入科技研发。共争取、承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296项,落实资金14330.5万元。实施州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能力建设和技术示范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项目292项,落实支持资金6450万元。州本级财政安排科技专项资金1350万元,汶川、理县等4县(市)相继设立县级科技专项资金,全州科技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经费达14551万元,R&D经费投入强度达到0.32%。三是培养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成立科普工作领导小组,常态化开展“科普六进”活动,加快打造科普基地,不断扩大科普工作覆盖面,制作科普教学片23部,举办各类讲座、培训417场次(期),培训科技明白人、骨干农牧民、科技管理人员4.5万余人次,成功创建省级科普基地3个,科技厅授予我州“2022年度科普工作优秀市(州)”称号,汶川县映秀防震减灾科普基地获评“2022年度优秀省级科普基地”,《牦牛养殖实用技术丛书》等4部科普丛书荣获四川省优秀科普作品奖。
(二)建立科技创新载体,推动内外协同创新取得新成效。致力打造开放创新生态,立足资源优势和发展需求,广泛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共建高水平科技研发平台,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一是积极开展“校地”合作创新。围绕“一台三区N中心”建设目标,成立阿坝州科技企业孵化中心,委托阿坝师范学院负责日常运营,成功打造全州首个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和孵化的公益服务载体,初步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产业园”的阶梯型孵化服务体系。截止目前,孵化中心共服务科技型企业99家,为社会培育毕业企业23家,在孵65家,大学生初创团队29个。近三年,入孵企业共创营业额14352.1万元,贡献地方税收242.96万元,为社会提供劳动就业岗位450个。二是积极参与国家级科技研发项目。主动加强与省军民融合办协同合作,成立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四川数据与应用中心阿坝分中心,2022年“高分专项川藏区域综合治理应用与规模化产业化示范”项目成为该中心参与的首个国家级项目。三是积极支持推动企业创新互联互动。与西南科技大学、四川天雄药业共同建立阿坝州道地中药材产业技术中心,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研发。积极支持四川若尔盖高原之宝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宇妥藏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功创建省级工程技术中心2个(四川省牦牛乳公工程技术中心、藏药制剂工程技术中心)。指导茂县电子商务、阿坝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等5个创新主体成功创建省级众创空间。
(三)筑牢科技创新基础,不断提升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紧紧把握“企业、人才、科技成果”三大核心要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科技创新市场规模,强化创新力量培植,深化创新成果运用,切实提升科技创新发展质量和效益。一是突出抓创新主体培育。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政策环境为导向,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研发投入后补助等创新主体培育政策,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扩容倍增和梯度培育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三大行动”,每年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300万元,主要用于引导、激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奖补。2022年,全州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达16户,62户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入库编号,高新技术企业主营收入从2018年的17亿元增长到2022年的47.7亿元,增长280.59%。二是创新人才力量更加充实。搭建14个四川科技兴村在线平台,入库专家1683人、信息员队伍3308人。组建科技特派团13个,327名科技特派员、114名“三区”科技人才围绕“指导培育壮大县域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开展技术服务,指导培育县域优势特色农业产业7个,建立科技示范基地12个,创建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3家。与成都理工大学、四川农业大学、阿坝师范学院、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人才培养与交流方面开展全面务实合作。制定《阿坝州“科技菁英”申报办法》,评选科技菁英5名,引进外籍工作者20人,成功创建州级院士(专家)工作站2个。三是创新成果转化持续见效。组织实施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9项,落实资金2423万元,实施州本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42项,落实资金1500万元,有效带动企业和社会投入科技研发费用达1.2亿元,新增科技销售收入4.2亿元,实现利税总额5000余万元。完成沙棘VC提取方法(工艺)及其产品的产业化示范、永磁铁氧体磁瓦湿压成型模具技术及其产业化、玉米新品种“阿单15”品种使用权转让等61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计金额2021.38万元,其中技术交易额1995.28万元。全州共有17项科技成果获四川科学技术奖。
(四)提升科技支撑发展水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立足地区特色资源优势,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合理布局科技创新,将科技创新的重点更多投向生态、农业、医药等基础性、战略性领域,不断提高科技支撑高质量发展水平。一是强化生态保护治理的科技支撑。围绕开展“七大保护”行动和长江黄河上游干支流流域治理等方面,组织实施科技项目20项,落实资金1300万元,通过创新技术手段,我州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其中:“沙漠土壤化技术”“双聚材料”2项技术成果在若尔盖沙化区示范面积达2000余亩,目前,示范区内90%以上植被已基本恢复和覆盖;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牵头实施的“基于OUV的九寨沟震后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与修复关键技术”获2021年全省技术发明一等奖。二是强化特色农牧业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成功创建3个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成“优质玫瑰丰产栽培和深加工技术集成与示范”“九寨沟刀党参科技扶贫产业示范基地”等28个产业特色鲜明、脱贫带动明显的科技扶贫示范基地,累计示范新品种26个,推广新技术140项,培育核心示范区达4000余亩,直接带动2000多户农牧民群众增收。组织产学研协同攻关,加强中(藏)药材、核桃、花椒、果蔬、牦牛等我州区域优势特色资源的品种改良推广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研发,“三江牛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培育”“四川高原牦牛乳产业链关键技术集成与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川贝母良种繁育及高效规模化栽培集成示范”等涉农科技项目有序推进。三是强化医药产业的科技支撑。积极引进和培育涉药企业,截至2022年底,我州从事道地药材种植、加工和制药企业达83家,农村专合社300余家。积极推广道地中药材人工种植技术,2022年全州中药材种植规模达18.1万余亩,涉及中藏羌药材种植品种50余个。先后建立九寨沟刀党、若尔盖唐古特大黄等重点药材种植基地10余个,制定各类药材技术标准20余项,“九寨贡”牌党参系列产品、小金金山玫瑰花系列产品研发成功并上市,宇妥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独家生产的三味龙胆花片被列入《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防控技术指南》中第六种症状推荐药。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州科技创新投入持续增长,科技创新步伐不断加快,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利用取得较好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科技人才力量有待加强。科技人才总量不足,分布不均,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偏少,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专业人才极其匮乏,各县(市)科技人才质量和数量参差不齐。二是科技投入仍显不足。虽然州、县两级科技创新投入有所增加,但是相较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投入的巨大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县(市)之间投入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金额度参差不齐。三是科技成果转化乏力。部分企业整体意识较差,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认识不到位,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抗风险能力弱,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小富即安”的思想普遍存在。四是创新平台建设滞后。大部分企业没有研发创新团队、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缺乏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的基础,创新平台建设任重道远。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在未来的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
四、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坚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的“四个面向”总体要求,密切关注国家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导向和发展方向,深刻把握科技发展大势,牢牢扭住“卡脖子”问题,始终聚焦产业转型需求、民生改善需求、安全发展需求,持续在增投入、建平台、育主体、强支撑上下功夫,推动科技创新更直接、更高效地为现代化建设赋能助力。
(一)以更高标准健全制度体系,推动科技创新更有活力地发展。强化科技创新政策与生态、产业、金融、人才、教育、旅游、贸易等领域政策协同,促进政策高度契合、有机衔接,切实提高政策落实的整体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行动,建立更为精准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坚机制,出台改革完善州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意见,深化科技监督和科研诚信建设,健全科技管理全过程监督体系,建立完善州、县贯通的科技监督工作格局,积极宣扬科学家精神,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持续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动力和活力。
(二)以更高质量集聚资源要素,推动科技创新更加科学地发展。以对口援建平台、“飞地”园区和州内各产业园区为重要载体,推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重点规划布局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硕博科研工作站、硕博创新实践基地,加快推动四川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天府实验室、藏羌医药资源开发与利用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道地中药材技术创新中心建设。2023年将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倍增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计划,预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2户以上。
(三)以更高水平促进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更有效益地发展。实施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产业化示范项目,建立技术转移平台、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园区等平台载体,积极推动先进技术转化和应用。深化院州、校州、厅州合作,加快实施重点科技合作项目,加大成果引进转化力度。加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力度,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逐步推广。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建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力度。建立健全适用技术推广服务机制,培育科技中介组织和技术交易市场。大力推广应用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2023年计划转化科技成果10项以上。
(四)以更高要求强化人才队伍,推动科技创新更可持续地发展。进一步完善高端人才、专业人才来州工作、科研、交流的政策措施,加强科技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激活现有人才队伍,大力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深入推进“专技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服务基层”行动,用好用活“科技特派团”和“三区”科技人才。进一步畅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有计划地选送一批科技人才到知名高校和企业进修学习,同步深化“校地”“院地”“政企”科技人才培养和产学研合作互动体制,培养一批青年科技人才、“阿坝工匠”。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地社会环境,巩固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科技立则国家立,科技强则国家强。推动科技创新是心系“国之大者”、落实“省之大计”、做好“州之大事”的关键之举,是一项艰巨而伟大的事业,我们深感责任之重大,使命之光荣。我们将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总体方针,聚焦“科技研发、企业培育、成果转化、人才建设”四个关键,强化原创性、引领型科技攻关,大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立足发展需求合理布局科技创新,更加高效地整合集聚创新资源,持续构建良好创新生态,努力开创科技创新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阿坝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支撑。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关于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阿坝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会议对《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到51人,实到43人,表决结果为:满意39票,基本满意4票。
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已进入大科学和大融通时代,创新活动的组织方式、政策安排、制度文化等正在深刻重构。作为民族地区,要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占据先机、赢得主动,必须把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作为战略举措,准确把握变革趋势与发展规律,以更高的认识、更有力的措施来布局和推进科技创新工作,有效提升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努力塑造创新发展的引领态势和竞争新优势。
一、健全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主导科技创新工作质效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科技创新的前提在于实现观念的创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理念,深刻认识科技创新对于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深远意义,真正在思想认识上把科技创新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推进科技创新作为经济建设的战略基点,作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举措,促进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以创新的思维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要进一步扩大宣传。要加大科技创新社会面的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围绕科技创新政策、科技创新和管理经验、科技资源和办事程序以及科研人员、科技中介组织、农业科技龙头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区域(单位)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进行深度宣传,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三要进一步健全机制。最新公布的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对科技工作职能职责进行了调整划转,农业科技划归到农业部门,涉及社会发展规划的部分划归到发改、生态和卫健部门,还将其他一部分职权划归到工信和人社部门。我州要抓住新一轮机构改革的有利契机,根据实际情况和科技创新需求及时谋划调整相关职能职责,在调整后的职能定位基础上,尽快建立部门信息互通、沟通协调、运转通畅、有利于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同时,全面完善政产学研用全链条协同发展机制,从科技投入、人才引进、创新激励、金融支持、区域协作等方面强化顶层设计,使政府主导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有效发挥。
二、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多元投入体系
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是推动科技创新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重要来源的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一是各级财政要按照《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全州基层组织治理制度创新和体系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全面落实科技专项计划资金“保底50万元,逐年增加”的财政预算保障机制,逐步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及时按出台的政策兑现各项补助或奖励资金,逐步将奖励资助重点转移到科技创新和对地方经济社会的贡献质量上来。要综合运用贷款贴息、风险补贴、引导基金等市场化的方式来配置财政资金,提高使用效率,逐步形成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机制和企业融资风险的分散补偿机制。二是要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帮助企业改进内部管理,完善研发制度和财务制度,实现相关税收政策的无缝衔接。三是要探索建立政策性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业,分散企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风险。四是要完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力度,推动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
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一是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内生动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利益与风险共担机制,在新能源、现代农牧业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双自”创新型企业。加大对行业龙头企业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逐步改变我州企业研发机构规模小、水平低,企业技术创新层次低的现状。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企业、大专院校进行认定登记。二是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中心孵化能力,将其建设成为为科技创新创业人员提供科技项目孵化、资金支持、后勤保障、信息咨询等全程服务的科技孵化器,吸引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项目进中心孵化,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成长。三是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建立科技资源共享的激励和运行机制,促进物质、信息、人才等科技资源的共享使用,减少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持续推进“四川科技兴村在线”平台工作力度,提高平台服务质量。四是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抓手,加大成果引进转化力度,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指导行业科技建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加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信用制度,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市场和文化氛围,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和管理能力。
四、出台政策,进一步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一要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技术合作、高薪聘请、短期租赁等柔性引才方式,聘请一批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和科技顾问,吸引一批“候鸟专家”、“飞行博士”,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二要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科技人才流动通道,健全人才作用发挥孵化机制,通过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合作教育、共同实施重大项目等方式,在实践中集聚和培养创新人才,特别要加大对本土人才的培养使用。三要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激励保障、流动配置等机制,恢复阿坝州人民政府科技进步奖(据了解,自贡、南充已恢复市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评审相关工作),畅通科技人才职称晋升渠道,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四要强化“为发展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人才服务”的理念,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和学风建设,健全创新容错试错机制,提高对创新失败的容忍度和创新探索的宽容度,弘扬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鼓励科技工作者专注于自己的科研事业,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25日在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阿坝州司法局局长 白玛罗尔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我向会议报告我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在州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州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全州上下认真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牢牢把握“安全是前提、治本是核心”的本质要求,坚持“监管为基、执法为魂、矫正为本、帮扶为辅”的工作思路,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推进年”“提升年”“巩固年”专项活动为主要抓手,努力实现刑罚执行标准化、监督管理智能化、教育矫正科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基础保障常态化,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发展并取得良好成效。
一、主要工作情况
自《社区矫正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州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308人,解除矫正1194人,在册719人,重新犯罪6人,重新犯罪率为0.0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加强党政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州、县(市)两级党委、政府及时依法成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研究部署,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宣传、编办、财政、民政、教育、卫健、人社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三级联动参与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二)着眼建章立制,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结合州情实际,初步构建了一套“上接天线、下接地气”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阿坝州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阿坝州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和业务流程等。全州连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推进年”“规范化建设年”“质量提升年”等活动,全面加强衔接配合、制度建设、矫正执行、监管帮教、基础管理等工作。
(三)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帮教职责任务。一是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日定位、周听声、月见面、季评议、年考评”制度;明确属地政府主体责任,依托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构建了基站定位、人脸识别、指纹识别“三位一体”电子围墙,对719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基站定位管理。二是分类监督管理。将有重新犯罪嫌疑、家庭困难或发生重大变故、患有精神障碍或严重疾病、职务犯罪等人员列为重点对象,逐一落实监管责任人,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及时予以警告,该处罚的严肃处罚,该收监的坚决提请收监执行。2020年以来,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处罚,其中:训诫53人、警告77人、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8人。三是开展教育帮扶。推行了派出所、司法所、乡镇(社区)、家庭“四位一体”帮教模式,实行“必访、必帮、必控”,突出思想教育,开展思想道德、社会公德和法制文化等教育,帮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协调村集体、民政等组织和部门,为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协调解决承包田157人次,纳入低保43人,开展社会救助24人次,协调人社、教育等部门指导就业、就学33人。
(四)创新学法措施,贯法用法力度进一步增强。一是开展“线下+线上”学习。《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各县(市)社区矫正机构充分发挥网络平台资料多、互动强、操作方便等优势,以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方式,将《社区矫正法》相关内容向社区矫正对象解读,使其精准定位自己的身份,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截至目前,全州累计开展专题学习30余次,学习人员达1600余人次,通过“两微一端”等发送宣传学习资料8700余份,参与《社区矫正法》网络知识答题约0.3万余人次。二是强化“线下+线上”管控。成立“7+X”帮教小组,即:乡镇分管领导+司法局片区分管领导+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干警+包村干部+村两委会+网格员+X(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以“两联一进”群众工作为契机,走村入户,进一步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动态、有无重新犯罪的动机,做到防患于未然,使社区矫正对象做合格守法公民,早日回归社会。三是落实“线下+线上”帮助。为使社区矫正对象更加顺利地融入社会,各县(市)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社区矫正对象245余人次帮助无劳动力的贫困户打扫环境卫生68次,开展“线上”心理辅导24次,解答政策困惑570余次。同时,针对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员和就业意愿,积极介绍相适应的培训需求,通过培训实现就业16名。
(五)夯实基层基础,提升社区矫正保障水平。一是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有进步。建立了一支以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司法所工作人员为辅,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和社区民警等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全州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39人,其中: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22人、政府购买服务15人、派驻干警2人。二是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有成效。全州共建设了12个社区矫正中心,平均面积约100多平方米,按标准设置了社区矫正工作室、宣告室、教育室、谈话室、档案室,进一步彰显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自觉性。三是专项经费有保障。为支持各县(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财政厅、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县(市)按社区矫正对象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的经费保障。
二、工作成效
《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我州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为维护我州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在社会环境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改造,使他们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关系,避免和减少了因重新犯罪入狱导致家庭破裂、孩子失学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问题。同时,加强监管教育,有效减少了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没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二是有效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全面推进社区矫正,进一步扩大了非监禁刑罚的适用,减少了大量监禁罪犯所需的监狱场所、设备设施等经费,同时节省了监禁罪犯所需的行政经费、业务经费和罪犯生活费用。三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有力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避免其在监狱内“交叉感染”,让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化建设有差距。按照司法部关于“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的部署要求,将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社区矫正工作深度融合,推进智能化建设还有差距。
(二)队伍素质差距较大。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要求很高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但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是按照一般公务员标准招收,入职后又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专业背景和执法能力与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
(三)工作保障仍需加强。部分地方党政部门经常抽调司法所工作人员,导致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已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存在经费短缺的状况。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政法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政法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合力,畅通信息共享渠道,防止产生“信息孤岛”,提高执法效率。
(二)规范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加快设立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具有法律知识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配齐配强基层司法所所长和助理员。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督促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逐步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运行。针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不统一、社区矫正对象帮扶措施不明确等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逐步研究完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充分履行社区矫正法赋予的职责使命,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州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认真把握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抓好安全稳定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线,主动担当作为、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进一步凝心聚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新时代我州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阿坝和法治阿坝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为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在我州有效实施,根据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专项工作要求和州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安排,为审议好《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州人大监司委牵头州司法局组成执法检查组,深入金川、汶川、茂县、松潘、九寨沟、若尔盖等县,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抽查案卷、座谈交流等方式,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自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全州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308人,解除矫正1194人,目前在册719人(其中管制2人、缓刑700人、假释14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特殊重点社区矫正对象180人(其中涉枪爆类174人,涉黑恶类5人,涉毒类1人)。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6人,重新犯罪率为0.04%,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无社区矫正对象责任性脱管、漏管情况发生。社区矫正工作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成效明显,为“一州两区三家园”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主要做法
(一)强化学习宣传,让社区矫正工作“立”起来。始终坚持把《社区矫正法》列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一是联动绝大多数。将《社区矫正法》纳入“八五”普法规划、“法律明白人”“普法带头人”,司法助理员等常态化学习培训内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常态化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教育,大力营造良法善治的社会环境。二是强化能力提升。采取“请进来,走上去”的方式,邀请专家学者、社区矫正骨干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组织业务知识集中考试,开展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示教育,通过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三是抓住关键少数。围绕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常态化开展学习培训,以案释法,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意识,为矫正对象量身定制教育学习内容,严格教育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强化制度保障,让社区矫正工作“实”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措施保障,推动《社区矫正法》落地实施。一是组织保障到位。州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主任,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人社、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形成州、县(市)、乡(镇)“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三级联动参与的工作构架,为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力量保障到位。组织各县(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技能大比武、业务知识竞赛、政治轮训,不断提升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水平,同时将村(社区)“两委”干部、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纳入矫正小组,“一人一策,一人一专班”针对性制定监管矫正策略,全面落实“7+X”帮教模式。三是基础建设到位。全州建成社区矫正中心12个,公益活动基地3个,初步建成集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警示惩戒、心理辅导、档案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规范化“矫正中心”,依托司法厅OA一体化平台建立完善覆盖省、州、县、乡(镇)四级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为部分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配备自助矫正终端、移动执法终端。四是经费保障到位。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县(市)财政预算,按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的标准,重点用于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失学辍学等困难,积极组织民政、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尽量争取纳入低保范围和临时救助范围。
(三)推动精准实施,让社区矫正工作“动”起来。坚决守住“安全稳定第一防线”意识,以杜绝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为目的,以排查整治社区矫正工作安全隐患为主线,以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制度措施为重点。一是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通过社区矫正对象所在辖区派出所、村委会以及对所在家庭的走访调查,全面了解犯罪的家庭背景、现实表现、个性特点、案件情况、帮教条件等,深入研判罪犯是否有重新犯罪的可能,精准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为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效果。全州法院系统对所委托的503件653人,社会调查评估报告采信率达94%。二是拧好社区矫正“松紧阀”。通过巡回检查与日常监督,检察机关向社区矫正机构及相关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2份,检查建议书42份,社区矫正机构严格动态管控查处,共训诫51人、警告71人,公安机关协同收监执行19人,进一步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三是用好社区矫正“指挥棒”。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一月一学习教育”“志愿服务活动”等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矫正工作模式,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帮助矫正对象尽早回归社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社会认可有盲区。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意义不了解、制度不熟悉,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忧虑、恐惧甚至排斥现象,某些企业也不愿意接受帮扶社区矫正对象。二是执法认识有误区。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个别工作人员错误认为监督机关和执法机构要求过高、过繁、过杂,对监督机关和执法机构指出的问题有抵触情绪。三是工作认识有偏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面对矫正对象这一特殊群体,管理难度较大。一些基层工作人员认为社区矫正执法手段有限,缺乏足够有效的强制措施,工作中底气不足,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
(二)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社区矫正委作用发挥需加强。州、县(市)社区矫正委员会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民政、人力资源、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特色帮扶还不够,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社区矫正工作合力尚未完全形成。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职能部门多,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调查评估不被决定机关采信、“人到文书未到”、收监难等问题,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人员的交接及监督管理等问题的衔接还存在不到位、不合拍的现象。三是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力度需加大。目前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仅依托全省跨部门办案平台流转法律文书,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获取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帮教信息不能同步共享,出现接收、监管、处罚不到位的现象。
(三)工作力量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是基层基础建设需加强。全州192个司法所,仅有司法助理员专项编制277名,所均编制1.4人。司法所要承担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反分维稳等多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加之司法所工作人员被抽调或兼职现象仍然存在,基层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凸显。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迫切需要法学、心理学等人才充实。二是工作经费保障需提高。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推进,社区矫正对象逐年增加,自2020年7月以来,全州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53件2560人,纳入社区矫正案件810件1076人,非监禁刑事执行占比分别达52.2%和42%,且受地域条件、人文历史、经济条件等因素影响,现行矫正保障经费标准已不能满足目前工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三是精细化管理需提升。大多数基层司法所存在办公条件有限、矫正场所简陋、档案管理不规范等困难和问题,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与矫正对象低文化水平不匹配导致监管困难,迫切需要“加基站”“傻瓜式”“少操作”等适应本地区特色的信息监管手段。
四、下步工作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与教育帮扶。全面结合“法律七进”及“八五普法”工作,将社区矫正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抖音等媒体,广泛宣传刑事司法政策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逐步了解并认同社区矫正制度,让社会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持续推动“专职、专业、专责”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着重对矫正工作实务和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培训,通过“大培训、大比武、大评查”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实战化水平。
(二)密切部门协作与沟通配合。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完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压实工作责任,完善衔接配合机制,把监督检查渗透到适用非监禁刑的各步骤和程序中,增强业务能力和制度落实意识,形成工作合力,促进职能部门之间良性互动。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吸纳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资质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打通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的“最后一公里”。
(三)加大基础建设与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确保经费投入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增长相适应并适当倾斜。在政法专项编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积极指导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增加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建立长效机制,激发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稳定。严格规范管理,突出个性化矫正,常态化开展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情节、认罪悔罪、道德素养、现实表现等实行“严管、普管、宽管”三级分类管理,并根据入矫对象适时调整监管类型,确保矫正质效。
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4月25日在阿坝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赵文辉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于1991年4月22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先后在1998年12月18日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和2005年6月28日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2次修订。议事规则施行30多年来,在保证州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审议和决定重大问题,提高议事水平和效率,促进常委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上是适应州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需要的。但近年来,宪法和代表法、预算法、选举法、监察法、组织法等法律陆续修改,全国、省、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随后相继修订,为保证州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相衔接、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特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健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州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是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定程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我州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反映渠道,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民群众对州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三是总结吸收我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适应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同时遵循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定,充分考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织、职权和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根据实践发展确有必要修订的,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完善。四是适应信息化建设新要求和信息技术发展新形势,总结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组织常委会会议的经验,全面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五是依据宪法和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同时处理好与州人大议事规则、州立法条例、州监督法实施办法、州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之间的关系,做好统筹和衔接。
三、修订的工作过程
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于2022年10月启动对州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工作,成立由州人大常委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的起草工作小组,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列入州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会同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共同开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部分全国、省、州人大代表和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工作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中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二是参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委托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各代表团的州人大代表研究讨论,确保征求代表意见全覆盖。三是将修订草案印发州级有关机关、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阿坝人大官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四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研究梳理实际情况、工作经验和需要完善的事项。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起草小组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修订完善,经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共八章五十五条,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明确召开会议的目的、依据、工作原则和组织效率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一、三、四条的规定,总则中原来三条增加至六条,写明目的、依据和工作原则,增加规定:
1.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修订草案第二条)
2.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修订草案第三条)
3.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修订草案第五条)
(二)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 依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总结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背景下召开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州人大常委会召开前相关准备工作的各项要求,体现会议制度的与时俱进,增加规定:
1.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修订草案第八条)
2.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负责联系、督促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等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关会议材料,并可以提前审议。(修订草案第十条)
(三)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和会议纪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省委、州委高度重视会风会纪问题。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决贯彻州委要求,坚持不懈改进会风,就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提出了各项具体措施和明确要求。 为持续改进会风严肃会纪,形成务实高效的良好会风,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
1.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召开前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计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
(四)完善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和程序
根据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要求,更充分保障代表行权,完善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和程序,增加规定:
1.明确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修订草案第十三条)
2.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3.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4.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修订草案第十六条)
(五)根据实践需要适当创新会议形式
近年来,常委会在会议组织方面有很多新做法,体现了会议制度的与时俱进,有必要进行总结并上升为法律固定下来。增加规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六)完善议案审议程序
进一步完善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等的服务保障,在细化做好会前服务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增加规定:
1.明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
2.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
3.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的议案,分别交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由财经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预审。(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
(七)增加规定常委会听取的报告和相关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新的实践做法,对常委会听取的工作报告的范围和程序进行补充完善。增加规定:
1.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
2.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报告送交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
3.明确报告由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署。(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
(八)完善质询和询问
开展专题询问是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增加规定:
1.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
2.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
3.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修订草案第四十条)
(九)完善发言和表决制度
根据实践做法和实际需要,明确规定:
1.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
2.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3.任免案、罢免案、撤职案采取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补选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
(十)增设“公布”一章
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需以特定的方式予以公布。为此,增设“公布”一章:
1.明确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办法、规则、审议意见等,可授权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作文字上的修改,再行公布。(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
2.明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出任免通知,并由常务委员会向被决定任命和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
同时,还对个别条款进行整合,对个别条款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阿坝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1年4月22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5年6月2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4月2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列入议程的法规草案文本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负责联系、督促州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等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关会议材料,并可以提前审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召开前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计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州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各县(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部分在州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和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县(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州人民政府、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在举行会议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本州地方性法规对有关议案提交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交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州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或委托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在举行会议十日前报送有关工作机构,并书面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对任免案进行说明,并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人员有权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书面的申辩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其中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法规案必须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废止的、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的议案,分别交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由财经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形成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预审。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应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专项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决算报告;
(三)州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州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情况的报告;
(五)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六)州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关于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有关机关关于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第三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报告送交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报告由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签署。
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州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但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由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报告及审议意见,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州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四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质询机关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在会期中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和听取受质询案机关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确保发言质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在分组和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四十七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八条 任免案、撤职案实行逐人表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任免案、罢免案、撤职案采取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补选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不得使用侮辱性的语言,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七章 公布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办法、规则、审议意见等,可授权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作文字上的修改,再行公布。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及时在《阿坝日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及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官网上刊登。
第五十三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单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变通规定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等,由常务委员会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出任免通知,并由常务委员会向被决定任命和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被任命人员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州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4月25日在阿坝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何 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05年 8月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实施后,一直未再修订,其中的有些提法要求和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显得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
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颁布实施后,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按照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提高操作性的修订工作原则,及时启动了对该《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省人大常委会和其他市州的有关办法、规定,数易其稿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初稿。在常委会人代工委每位同志单独修改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初稿逐字逐句进行审核,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及“一府一委两院”等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收集修改意见27条。常委会人代工委根据反馈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再次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吸收采纳修改意见17条,形成了现在提请会议审定的《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内容
将原《办法》六章33条修改完善为六章36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两条。规定了制定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法律依据、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的原则。
1.第一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直接改为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删除了原《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概括为“等法律”。
2.第二条增加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内容,更加符合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的精神和要求。
(二)第二章任免范围,即:第三条至第十二条。按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州长提请、州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和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进行了规范。
1.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
2.新增一条,作为第五条。
3.对其他条款表述依照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进行了规范完善,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第三章任免程序,即: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任免前、任免中和任免后的相关程序。
1.新增一款,作为第十三条第三款。
2.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3.新增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任免案的初审和向主任会议报告的程序,使新修订的《办法》更具操作性。
4.对其他条款表述依照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进行了规范完善,并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四)第四章辞职与撤职,即:第二十二条至三十条。细化了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职等相关程序和要求。
1.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五条部分内容,将原《办法》条文个别表述进行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形成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
2.对撤职案表决方式、撤职决定应通知提案人单列,作为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五)第五章监督和考核,即: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对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和考核内容方式进行了明确。
1.增加“对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作为第三十三条。
2.将原《办法》条文个别表述进行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形成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六)第六章附则,即: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对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由谁承办,条例的施行时间等作出了规定。
1.将原《办法》第十四条部分条款修改后作为第三十五条。
2.将原《办法》第三十三条作为第三十六条。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办法(修订草案)》前后对照表。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修订草案)
(1998年9月3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8月15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4月2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提名人选须是州人大代表。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州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名人选须是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州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州长提名,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州长候选人,不得提请本届州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根据州长提名,决定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的任免,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根据州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根据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七条 根据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职务的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九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州长、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州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州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州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由州人民检察院和州人大常委会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局长、主任,须在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由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州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州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十一条 由州人大常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次提请本届州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议案,并附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其他需要作出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任免案和附报材料,应当在州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达州人大常委会。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第十四条 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并获得通过。
第十五条 任免案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情况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前,认为被提名人不宜担任提名职务的,可以书面方式建议提名机关撤回提名。
第十六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者提请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任免副州长、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应由州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提请任免,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州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州长,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局长、主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进行任前陈述,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八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进一步了解的,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待了解清楚提出书面报告后再行审议。
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州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表决采取逐人表决方式,国家机关同一职务的任、免,应当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无记名投票表决采取一次发票、分别计票方式,国家机关同一职务的任、免,应当免职在前,任职在后。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 由州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其任免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州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州人大常委会发出任免通知并对外公布。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颁发任命书,并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二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州长、副州长、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州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州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书面提出。
接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州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州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州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提请任命人提出。
根据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州人大常委会批准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二十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若担任上述职务,须向州人大常委会辞去州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律师担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二十四条 表决辞职案,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州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表决采取逐人表决方式,无记名投票表决采取一次发票、分别计票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个别副州长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州长可以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州长职务的议案。
州长、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其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二十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经州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八条 提请州人大常委会撤销有关人员职务的议案,提案人须书面说明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依据。
撤职案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申辩。
第二十九条 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州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表决采取逐人表决方式,无记名投票表决采取一次发票、分别计票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条 州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撤销职务决定,应当通知提案人。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州人大常委会、州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接受公民对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有关机关辞退由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经州人大常委会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后再办理辞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法制
工作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规范性
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25日在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州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刘 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和2023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一)依法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行之有效的落实,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至关重要。2022年,法工委在州人大常委会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悉心指导下,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法履职、守正创新,与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强化审查力度,改进工作方法,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进展,发挥了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截止2023年1月底,共接收州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1件,县(市)人大决议决定53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州人大决议决定6件。全年,备案审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未发现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未发现违背法律规定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二)切实提升备案审查质量。一是自觉主动学习。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学习领会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等上位法中关于备案审查制度相关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目的,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案例。同时积极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线上培训,不断夯实履职基础,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强化审查监督。法工委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突出抓好备案、审查、纠正这三个关键环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标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是否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是否存在违背立法法等法律规定或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确保了宪法法律的各项规定能够落实、落地。三是加强业务指导。深入部分县(市)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题调研,了解备案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备案审查业务工作,督促有关方面加强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两院”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确保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克服疫情影响,采取电话联系、个别沟通等形式,推动全州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在常委会层面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三)认真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按照省人大的安排部署,结合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重点开展了涉及计划生育、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为相关条例的修改打下了基础。此外,完成了省人大法工委安排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等10余部法规的征求意见工作,反映了我州立法建议和立法诉求。向省人大民宗委、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阿坝州立法工作情况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较好服务了全省立法工作的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方面,部分县(市)对备案审查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抓落实的力度不够,主动报备、主动审查意识不强。
二是审查质量方面,存在部分县(市)报送材料不够及时,文件格式不够规范、内容不够严谨等问题。同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仍需完善,环节仍需优化。
三是队伍建设方面,备案审查工作力量有待加强,队伍建设有待完善。部分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干部业务水平不高,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
三、2023年工作安排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州委和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丰富和拓展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积极履职作为,全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履职水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州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把准工作方向和重点,不断弥补工作薄弱环节,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二)完善审查机制,提升审查质量。建立健全与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州司法局等单位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重点就移交审查建议、共商研究意见、共享工作信息、共同研讨交流、协调解决问题等方面的工作逐步建立起常态化工作机制。按照党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举措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改情况,进一步加强主动审查,开展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切实纠正存在合法性、不适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全力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督促推进县(市)人大使用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一步提升全州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各县(市)开展调查研究,强化工作指导和联系,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整体合力。强化全州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工作的业务培训,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和业务探讨,不断提升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方面对备案审查工作的了解、支持,共同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服务推进依法治州进程。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
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3年4月25日在阿坝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王 全 |
|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州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九寨沟县选举的州十三届人大代表仁静因工作变动,本人向九寨沟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州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23年4月19日九寨沟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
2023年4月24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九寨沟县人大常委会接受仁静辞职的决议进行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仁静的州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其州人大常委会委员、州人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现提请州人大常委会确认并公告。阿坝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285名,现实有代表283名。
阿坝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51名,现实有组成人员50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3年4月26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
李永亮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职务。
决定任命:
许 磊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免 去:
薛 勇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许志英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代华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何小康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陈卉佳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罗晓碧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 命:
吴延丽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卉佳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罗晓碧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九寨沟县人大常委会接受仁静辞去州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相关规定,2023年4月26日,经阿坝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仁静州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其州人大常委会委员、州人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阿坝州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现实有代表283名。
阿坝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现实有组成人员50名。
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结束时的讲话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李为国
(2023年4月26日)
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传达了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审议了《阿坝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听取和审议了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社区矫正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任免办法,审议了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社区矫正法执法检查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完成了人事任免事项,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结合当前州委重点工作,就进一步推进人大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要深学理论推工作。全州各级人大要把学习贯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贯通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考察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化思想认识、拿出务实举措,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大会精神在阿坝落地见效。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紧紧围绕州委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将国家所需、阿坝所能、群众所盼、未来所向有机结合起来,真正把党委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人民的共同意志,助力加快建设“一州两区三家园”。
二要围绕中心推工作。人大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根本属性,必须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之际,全州人大系统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开展主题教育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开展好主题教育,锚定“凝心铸魂筑牢根本、锤炼品格强化忠诚、实干担当促进发展、践行宗旨为民造福、廉洁奉公树立新风”目标任务,找准结合点、落脚点,坚持将开展主题教育同履行人大主责主业结合起来,围绕省委、州委确立的总牵引、总抓手、总思路,积极谋良策、出实招,查问题、找症结,努力把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三要立足职责推工作。各级人大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优势,确保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我们要深刻把握阿坝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新需求,努力将中心所在、大局所需与人大常委会职责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效。一是统筹做好立法工作。深刻认识国情、省情、州情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把握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我州地方立法进程,为现代化新阿坝提供高质量法制供给。二是扎实开展监督检查。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州委重大决策部署,完善机制、改进方式,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加大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推动解决科学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持续做好代表工作。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人大代表在行动”实践活动,组织动员全州各级人大代表深入一线、走进基层,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四是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努力探索工作新路径,不断完善制度规则,健全规范工作程序,为现代化阿坝建设贡献力量、展现作为。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出席第十次会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有:
|
李为国 |
颁玛德吉 |
陈福生 |
王 全 |
|
达扎·尕让托布旦拉西降措 |
米建康 |
张培云 |
|
|
张耀龙 |
廖 敏 |
程待令 |
一 西 |
|
马启寿 |
王永寿 |
王 祁 |
王国强 |
|
孔 勇 |
艾晓兵 |
叶 云 |
申红霞 |
|
刘 峰 |
李戎生 |
李明超 |
李祥英 |
|
杨 健 |
肖 飞 |
吴锦波 |
何永花 |
|
何 君 |
陈正香 |
陈永清 |
陈洪涛 |
|
拉旺健 |
周礼鸿 |
周启军 |
泽郎达尔基 |
|
赵文辉 |
黄春梅 |
黄 敏 |
龚芹芹 |
|
盛碧慧 |
蒋明平 |
谢荣妹 |
廖贵英 |
因事因病请假的有:
|
泽 久 |
王 平 |
仁 静 |
伍晓东 |
|
刘木滚 |
李 谋 |
张 兰 |
罗 让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