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阿坝州人大农委
按照《阿坝州人大常委会2025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州贯彻落实新修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情况
(一)精心组织部署。执法检查开展前,进行了前期调研,广泛收集相关意见建议。在与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明确了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对象及关键环节,制定了详实的执法检查方案。编制了配套查阅材料,并组织召开动员培训会,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成立由州人大常委会联系领导为组长,州人大农业农村委副主任委员、部分州人大农业农村委委员、专业小组代表、基层人大代表为成员,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参加的执法检查组。
(二)创新检查方式。执法检查组于9月至10月期间,对金川、阿坝、红原、汶川、理县、九寨沟、黑水县等7县进行了实地检查,并同步委托其余6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本区域的执法检查。检查综合运用了实地查看、专题询问、部门联动执法、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抽样送检等多种方式,力求全面、深入掌握法律实施情况。
(三)覆盖广泛领域。本次检查覆盖了金川、阿坝、汶川等7县主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涉及雪梨、青稞、贝母、牦牛、苹果、莴笋、甜樱桃、大白菜、青脆李、藏香猪等地方特色名优产品。检测范围延伸至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站)、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基地、收购储存场所、旅游集散地、初加工企业、屠宰企业、部分农贸市场、超市等50余个点位。期间组织召开座谈会7次、专题询问6次。实现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制度执法检查,提升全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
(四)聚焦检查内容。重点针对标准化体系执行情况、检验检测体系运行情况、认证认可与品牌建设情况、追溯体系运用情况、监督管理与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法治意识。检查组深刻认识到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紧扣州委“1610”战略系统部署,通过法治手段筑牢从田间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为擦亮“净土阿坝”品牌、推动农文旅深度融合注入法治动能。二是对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的全面检验,检查组严格对照法律条文,梳理确定了20项检查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关切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是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具体体现。三是注重监督实效与闭环管理。检查组在汶川、九寨沟等7县召开座谈会并开展专题询问,直面问题、现场问效、同题共答。围绕职责履行、源头治理、过程管控、风险监测、执法查处、制度保障、普法宣传等关键环节,逐一询问相关部门,督促其主动履职、承诺整改,推动形成“发现问题—剖析原因—落实整改”的监督闭环。
二、法律实施成效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将法律实施作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抓手,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体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州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一)监督管理与主体责任持续压实。一是联动机制初步建立。构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进一步细化了各县(市)、各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以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形成了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治理格局。持续优化州、县(市)、乡、村四级监管网络,在全州174个乡镇推行网格化管理,配备乡镇监管员258人,村级协管员1131人,基本实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二是主体责任逐步落实。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四川省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年度阿坝州实施方案》,并对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生产的农产品采取不定期快速抽检。各县市与乡镇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第一责任人,全面压紧压实生产主体责任。三是追溯管理稳步推进。全州已有2800余家规模生产主体入驻国家及省级农产品追溯平台,运用“合格证+二维码”模式,初步实现了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
(二)标准化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有序推进。一是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取得进展。截至目前,牦牛、藏香猪、甜樱桃、酿酒葡萄、双低油菜、果园有机肥等6个产业建立了标准,共有农产品标准10个(其中,国家标准1个、农业行业标准1个、地方标准8个),建成部省州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148个、优质粮油基地40万亩、优势特色产业标准化基地37万亩、国省州现代农业园区12个,标准生产有序推进。二是检验检测能力得到加强。全州共有州、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14个,均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能力验证和资质复审。制定印发了《2024年度阿坝州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落实大宗食用农产品监测全覆盖,特色小宗品种轮动监测,完成定量监测样品1200批次(1.3批次/千人),合格率100%。完成快速监测种植业产品2300批次,合格率99%。
(三)认证认可体系与品牌建设成效显现。一是绿色生产理念逐步推广。截至2024年,取得绿色食品认证62个、有机农产品认证2个,2024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率面积70万亩,防控率达到75%以上。二是品牌建设赋能产业发展。依托“净土阿坝”等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了汶川甜樱桃、红原牦牛奶粉等一批特色品牌。全州现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4个、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11个,纳入“天府粮仓”精品品牌4个。品牌农产品起到了良好的市场示范引领作用。
(四)全域全链监管持续强化。一是突出重点区域执法。结合全州农业生产和农资使用特点,对种子、肥料、农药等重点品种,以及主要农资生产销售乡镇、县域交界处、农资游商游贩活跃的集市等,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2024年以来,全州累计出动执法、监管、科技人员2026人次,检查各类农资经营店、农产品生产主体840个次,查处农资案件15起,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7起。完成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农产品样品595批次,合格率99.3%。二是推动绿色发展。探索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机制,全州建立有机肥加工企业6个,提升对屠宰场、标准养殖场粪污处理能力。建立农业废旧膜回收利用机制。农业废弃物回收率持续提升,推动耕地质量持续向好。三是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全州184家农资门店全部纳入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管理,推行限用农药购买实名制,实施化肥、农药、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四是加强饲料兽药监管。强化对饲料、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净化饲料、兽药市场,常态化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行为,严防、严查在饲料中使用“瘦肉精”、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禁药品行为。五是严格动物屠宰检疫。严格执行检疫管理办法,按规定规程实施同步全程检疫,严防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有所增强,监管体系不断健全,过程管控逐步规范,合格证制度稳步推进,产品质量总体稳定向好。但在普法宣传的深度广度、投入保障力度、标准体系执行与生产经营规范性、监管覆盖面等方面问题依然突出,与守护“净土阿坝”生态本底、发展现代高原特色农牧业、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目标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普法宣传的广度、深度和精准度不足。法律第七条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但我州存在大量分散的小农户,其标准化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对他们的普法宣传、有效监管和指导服务覆盖仍需加强。法律第十一条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部分中小散农户因信息渠道有限、传统种养殖观念根深蒂固,对相关法律法规认知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意识不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待提高。部分农资经营店及生产经营者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用药、投入品出入库、销售等记录缺乏或不完整不规范,出现问题后溯源困难。
(二)保障力度难以满足检测技术需求。法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但部分县(市)未能将监管、检测、执法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县级检测机构在定量监测中,无法实现检测参数全覆盖。省上下达的产地农产品定量监测任务从2021年1批次/千人增加至2025年1.5批次/千人,但相应经费并未同步增加,资金保障不足影响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法律第四十九条明确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部分县(市)检测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配置不足、占比低、专业知识和实操经验不足等问题,难以严格执行“双三级签字”制度,影响检测结果规范性。部分县(市)检测中心设备老旧,认证参数少,覆盖范围小,检测精度和稳定性难以满足当前检测要求,可能导致结果偏差,无法为监管提供可靠依据。
(三)标准体系执行存在偏差,生产经营不够规范。法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全州范围内,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疫病防控及屠宰企业废弃物等,尚未建立完整的回收处置机制,回收率低,存在不规范处置现象。法律第二十七条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普遍存在生产记录不完善、不完整的问题,小农户的监管难度尤其大。法律第二十九条明确对科学合理使用投入品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部分农户过度依赖农业投入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情况,个别农户对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的规定理解不深、执行不严、存在潜在风险。法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农产品批发市场抽查检测职责。部分农产品果蔬市场未能有效履行抽检职责,特别是对履行输入型农产品,未严格执行市场抽检和准入制度。如全州农贸市场输入型果蔬,存在进货凭证不全问题,导致质量溯源困难,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有待加强。法律第三十八条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部分县(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销售者未严格执行包装或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规定。部分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信息,如风干牛肉制品。法律第四十二条明确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部分县(市)对本地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力度不够。如存在外地产品冒用汶川甜樱桃地理标识产品、次加工肉制产品冒充红原牦牛肉地理标识产品的现象。
(四)监管覆盖面不足,执法监管效能有待提升。法律第二十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部分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未建立检测计划。法律第四十条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部分县(市)对网络销售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缺乏监管手段。对小商贩、流动商贩、直播带货等存在监管盲区盲点。同时,休闲农业、预制菜等新业态的发展也给监管带来了新挑战。法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
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实际工作中,监管权限分散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多个部门,但部门间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打防联动机制,协同监管效能有待加强。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法律的意见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更是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典范的内在要求。为运用法治力量守护从田间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打造“净土阿坝”品牌,提升全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标准宣贯与知识培训。一是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对中小散农户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提升其规范用药、科学施肥和准确记录的能力,保障“净土阿坝”农产品品牌和品质。二是加强“三品一标”认证认可体系宣传推广,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和市场操作规程(SOP)执行,促进品牌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和市场示范引领作用。
(二)深化追溯与标准体系应用。一是加强对生产主体信息录入的督促和核查,探索将合格证、追溯码与市场准入条件挂钩,倒逼主体全面落实追溯要求,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二是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同时,积极引导甚至中小散农户逐步建立和执行农产品生产记录。
(三)加大监督执法与社会共治力度。一是加大对特色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对问题易发多发的区域和品种进行重点监控。对抽查检测不合格、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形成有效震慑。二是完善并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扩大社会监督范围,鼓励公众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共治氛围。
(四)夯实基层监管基础与能力。一是强化经费保障。建议各级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标准化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大对县级、乡镇检测机构、监管站的投入,用于改善实验条件,配备先进设备,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和快速检测设备,提升基层一线对风险隐患的发现和处置能力。
(五)完善协同监管与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真正形成监管合力。鼓励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提升组织化程度与引领发展方式转变。一是加大家庭农(牧)场、村级集体组织的培育支持力度,提升小散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产品向标准化、优质化发展。二是推动生产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推动农业生产方式向更加绿色、安全、高效的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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