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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知情知政办法

来源:阿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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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9-14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知情知政办法

 

20109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直接向代表通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应当向代表通报以下内容:

(一)州人大代表审查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综合意见的办理情况;

(二)州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州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三)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重要的人事任免等情况;

(四)州人大常委会重要文件、领导的重要讲话、重要会议精神、自身建设等需要代表了解和掌握的有关内容;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内容。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向代表通报以下内容:

(一)州人大代表审查州政府工作报告综合意见的办理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情况;

(三)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四)较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五)半年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信息;

(六)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重大民生工程建设情况;

(八)州人民政府重要文件、领导的重要讲话、重要会议精神、自身建设等需要代表了解和掌握的有关内容;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内容。

第五条 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代表通报以下内容:

(一)州人大代表审查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综合意见的办理情况;

(二)重要的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案件处理情况;

(四)半年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重要文件、领导的重要讲话、重要会议精神、自身建设等需要代表了解和掌握的有关内容;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内容。

    第六条 通报采取会议通报、书面通报和网站信息的方式进行。

(一)对关系全州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采取会议通报的,由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各县州人大代表联络室和各代表活动小组负责人向代表通报;

(二)编发《人大常委会公报》、《人大信息》、《政府工作通报》、《阿坝法院情况汇报》、《阿坝检察简报》、《阿坝检察信息》等材料或者印发专题书面材料进行通报;

(三)州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检查、调查活动,邀请列席会议情况应当向代表通报。

第七条 采用会议形式通报的,通报机关应将通报的内容、时间、通报范围报请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对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后组织落实。

第九条  代表对通报工作如有建议和意见应当及时提出,州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汇总,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一)通报机关应当向代表公布联络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对外门户网站的网址、邮箱;

(二)受理代表通过电话、网站、邮箱等途径提供的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分办和转办,办理结束后会同有关部门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通报材料应当印发代表,根据材料的密级和内容分别采取普通邮寄、挂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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