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办法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州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副职列席会议,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决定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经批准的可以委托其他副职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负责人可以只列席所涉及的审议事项。
第四条 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二)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三)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四)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与审议议题有关的3至7名州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本辖区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由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涉及议题的相关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
第六条 人大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当在举行会议的3日前,向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会议期间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全程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执行职务提供方便,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应邀列席会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根据会议需要,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的审议议题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无表决权。在全体会议上,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20分钟,对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十条 列席会议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如因紧急情况需要离会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一条 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时应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有特殊情况需要通话的到会场外进行。
第十二条 对列席会议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年终书面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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