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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为国
经验交流

对我州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思考

来源: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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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3-07-10

     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进一步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实现我州全域景区目标,有效保护和利用好风景名胜资源,推动风景名胜资源科学、和谐发展,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州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今年,州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深入各县和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开展立法调研,结合调研掌握的情况,就我州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谈点粗浅认识。

一、风景名胜资源与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资源的独特性、垄断性、稀缺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它具有极大的保护和利用价值。首先从保护利用来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是开发利用的前提,而利用则是实施有效保护的手段,为保护提供经济基础。其次从开发来看,风景名胜资源包括未开发和已开发的资源,风景名胜区是已开发的风景名胜资源,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再次从永续利用来看,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遏制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活动,使风景名胜资源不会被开采枯竭,能够循环利用,为风景名胜区开发利用提供不断的物质载体和对象。风景名胜区的合理开发利用,可以增强同其他地区的经济文化联系,提高地区知名度,提高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当地居民就业,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减轻社会经济发展对风景名胜资源的压力,能够为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提供资金保证和技术支持,形成良性循环。

二、保护与利用基本情况

我州风景名胜资源丰富,处处是风景且品位较高,既有自然景观,又有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风情等,既具有自然风光旖旎、环境优美、民族特色浓郁等特点,又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三方面的价值。目前我州共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9处。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处,分别为九寨沟、黄龙、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6处,分别为黑水卡龙沟(包括达古冰川)、理县米亚罗、茂县叠溪—松坪沟、汶川草坡、汶川三江、茂县九顶山—文镇沟大峡谷风景名胜区。九寨沟、黄龙、四姑娘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驰名中外,享誉全球,知名度极高。

近年来,我州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坚持“规划是前提、保护是核心、管理是关键”,增添措施、强化管理,在风景名胜区的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以九寨沟、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龙头”,加快建设全域景区,加快发展全域旅游,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有力促进了群众持续增收,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了较为先进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模式。

三、保护与利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在认识上有差距。一方面传统观念改变较难。景区群众依靠开荒、取土、挖砂、采挖中草药等方式维持生计、发家致富的传统观念短期内难以改变,在没有寻找到新的经济增长途径之前,这种观念和生活方式还将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另一方面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认识不到位。风景名胜区内资源保护有规划、有机构、有制度,保护机制较为完善,保护模式也渐趋成熟,人力、物力、财力上都有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对于其他还未设立为风景名胜区,同样具有一定价值的风景名胜资源,因为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外,得不到有效保护,存在资源的自然毁损和人文毁损现象。

(二)景区行政执法较难。风景名胜区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事业,牵涉诸多方面,大部分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都有建设、公安、林业、国土等部门的管理区域,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景区内管理和执法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大多为事业单位,由于没有行政执法资格,无行政执法权,无法有效开展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三)景区内住居民管理需加强。我州部分风景名胜区有原住民,按照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不允许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开荒、采石、挖砂、采集野生药材等活动,景区内建房、买车等也受到了限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景区内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发展空间,景区内原住民的管理难度大。

(四)“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仍然存在。在资源的保护上,由于国家投入不足,缺少专项资源保护资金,完全依赖于风景名胜区自身经营收入,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出现有把风景名胜资源完全等同于旅游资源,快速发展旅游业,增加旅游收益的现象;出现破坏景观、危及景区原有生态的情况;在引进项目时,只考虑经济效益,而不注重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长远效益;对风景名胜资源、文化遗产等品牌的保护意识不够,宣传力度不够,缺少相应的对策措施。

四、保护与利用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资源保护意识。一是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多途径、多方式宣传保护资源对景区发展和建设的重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全民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意识。二是教育干部群众、引导景区居民转变传统观念,树立资源保护第一的观念,让封山育林、禁止乱砍滥伐、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等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三是政府要寻求新的经济增长途径,寻找新的生活替代能源,切实解决与景区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

(二)明确执法主体,加大管理力度。目前我州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能适应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适应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和特点的行政执法模式。可借鉴泰山和宜宾蜀南竹海行政执法模式,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加强管理力度,通过立法,为我州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利用提供保证。落实各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有效保护景区资源。对其他风景名胜区外的资源保护要加大保护力度,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可探索将资源保护纳入所在地政府的责任考核内容。

(三)立足长远发展,正确处理与景区原住民的关系。要实现有效长远的保护,就要逐步将核心景区内原住民外迁,这既需要处理好迁移安置和利益平衡的关系,又要处理好农牧民的就业和考虑他们未来发展。要充分考虑景区内相关主体各方利益,做好调查研究,制定比较完善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在尚没有对景区内农民进行迁移或安置的情况下,对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发展应当有所考虑。调整改变景区产业结构, 调整投资构成,积极引导风景名胜区的农牧民从事旅游业或相关的第三产业,而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四)科学制定规划,建立资源评价体系。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实施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工作的科学依据。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坚决扼制掠夺性开发和粗放型经营的旅游业发展倾向,以避免破坏性建设。风景名胜资源转让开发经营权要慎重。在实际工作中尽量做到无详细规划、暂时不具备条件开发的景源景区应先予以保护。建立资源评价体系,对全州范围内具有观赏游览价值、分布相对集中、具有地域特色、可独立开展游览活动的景区,开展风景名胜资源评估、普查工作,摸清我州风景名胜资源家底情况,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利用奠定基础。

(五)资源保护第一,适度开发利用。国家要求对风景名胜资源严格保护,尤其是核心景区不能破坏。但地方经济发展要依赖于资源的开发利用。这就需要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矛盾,达到二者的和谐统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的管理网络,专业的管理机构,共同参与资源保护。在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中,要从地方经济长远发展着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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