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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来源: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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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1-30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25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5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12月1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川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党中央、省委、州委决策部署和党委中心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党中央、省委、州委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维护宪法、法律和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依法推进各项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坚持监督和支持相结合,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党中央、省委和州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自觉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认真阅读会议材料,积极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带头参加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小组活动。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相关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处理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履行代表职务、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是法定职责和义务。确因下列情形,无法出席会议、或无法参加活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或活动开展前3日,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一)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卧床休养的;

(二)随州委主要领导外出开展工作的;

(三)参加全国性、全省性综合性会议和活动需要在会上发言的;

(四)需要完成重大应急抢险工作的;

(五)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的;

(六)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一)未经批准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达3次以上缺席常委会会议的;

(二)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的;

(三)因身体健康、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原因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第十八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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