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人大制度 交流人大经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构建和谐文明阿坝。地震之后,阿坝依然美丽!
信息搜索:

主任之窗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为国
自身建设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州人大
访问量:
更新日期:2021-11-30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1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8月2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三)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六条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副县(市)长;

(三)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县(市)人民法院院长。

第七条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县(市)人民政府副县(市)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报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一条 宣誓程序: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置宣誓台、摆放宪法宣誓本;

(二)自治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时,应面向全体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原座位起立监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时,应面向全体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座位起立监誓;自治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先接受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的任命书,后再进行宣誓;

(三)宣誓前,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宣誓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就职宣誓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