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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办法

来源: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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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2-03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办法

(2010年9月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1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监督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席和邀请列席人员范围:

(一)州人民政府负责人;

(二)邀请州政协负责人;

(三)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四)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州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州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州纪委监委驻州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五)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

(六)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

(七)邀请州人大代表或驻本行政区内的全国、省人大代表;

(八)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为确保常委会会议质量,应当根据会议议题和会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

(一)州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列席常委会全体会议。会议议题涉及州人民政府重要人事任免、审议重大事项或需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做出重大决议、决定的,应当由州人民政府州长列席会议议题并报告工作;

会议议题涉及审议州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应由分管副州长列席,专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报告工作;专项工作不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报告工作,也可委托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报告工作。

会议议题涉及州人民政府其他人事任免的,应由分管副州长列席并报告人事任免事项;分管副州长确因特殊情形不能列席的,经同意后可由其他副州长列席并报告人事任免事项。

(二)邀请政协负责人列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请政协统筹协调,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动与政协办公室做好对接。

(三)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应当列席常委会全体会议。

会议议题涉及审议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或重要人事任免的,应当由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并报告工作。

会议议题只涉及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其他人事任免,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确因特殊情形不能列席的,按规定程序请假后,可委托副职列席并报告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议题不涉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确因特殊情形不能列席的,按规定程序请假后,委托1名副职列席。

(四)不是组成人员的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应当列席常委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形不能列席的,按规定程序请假后,委托1名副主任列席。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是组成人员的,应出席会议并安排1名副主任列席。

(五)会议议题涉及州人民政府部门的,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局长(主任)应当列席会议;确因特殊情形不能列席的,按规定程序请假后,委托副职列席。

(六)会议邀请列席的全国、省、州人大代表,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商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涉及议题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并通知代表本人。

第四条 列席人员和邀请列席的全国、省、州人大代表,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应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不得缺席。

(一)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卧床休养的;

(二)随州委主要领导外出开展工作的;

(三)参加全国性、全省性会议或活动需要在会上发言的;

(四)需要完成重大应急抢险工作的;

(五)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的;

(六)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第五条 列席人员确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不能列席会议的,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常委会主任请假,获得批准后,书面将请假说明报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委托副职列席的应将受委托人名单报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全国、省、州人大代表确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不能到会的,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获得批准后,书面或电话报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全国、省、州人大代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应邀列席会议的,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差旅费和误工补贴。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州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州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州纪委监委驻州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全国、省、州人大代表应就会议审议的议题积极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列席会议的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和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召开分组会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和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列席人员和邀请列席的全国、省、州人大代表的请假、缺席情况,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实时记录,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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