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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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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2-03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88年1月7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5年6月27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8年8月2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阿坝州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对常委会负责。

第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由秘书长提出,报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应在主任会议召开三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汇总,送秘书长审核并报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办事工作机构报送的议题,应当集体研究,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委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涉及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议题,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工作机构对接,并报送常委会办公室汇总。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上会材料,由议题涉及的专门委员会或办事工作机构起草、审核、送印。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定的议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日,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条 常委会驻会委员、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各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驻机关纪检组、机关党委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州人民政府州长或副州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由秘书长列席。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决定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

(三)研究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或各办事工作机构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四)研究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重要调研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专项工作评议等重要活动。

(五)根据常委会授权,听取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出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研究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七)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州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州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研究常委会工作报告、决议、决定、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讨论稿等。

(十)提出对监督事项的监督意见。

(十一)对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安排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对拟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现场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十三)检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以及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

(十四)听取关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提出全州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指导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常委会闭会期间,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关于对本级人大代表执行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做出许可,并报告下一次常委会会议。

(十七)研究决定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八)研究决定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九)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

(二十)讨论、决定对本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重大问题的批评、意见、建议和重要来信来访的处理意见。

(二十一)需要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或办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为确保每次常委会会议质量,应当在会前、会中和会后分别召开主任会议。

(一)会前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日程,检查常委会会议的准备情况;需要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或办理的其它工作。

(二)会中主任会议,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工作机构关于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议题审议情况的报告,决定有关议题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需要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或办理的其它工作。

(三)会后主任会议,审定常委会审议意见稿;审议通过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方案;需要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或办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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