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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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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1-12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1年4月22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5年6月2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4月2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阿坝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的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列入议程的法规草案文本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负责联系、督促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关会议材料并可以提前审议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召开前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计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十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州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工作机构负责人,各县(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部分在州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县(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十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州人民政府、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二十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二十一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在举行会议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本州地方性法规对有关议案提交时间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议案文本和说明。

二十二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二十三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州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或委托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二十四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在举行会议十日前报送有关工作机构,并书面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对任免案进行说明,并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二十五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人员有权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书面的申辩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十六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常务委员会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单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变通办法草案和地方性法规等,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中单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变通办法草案通过后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规必须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八条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的议案,分别交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由财经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预审

第二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三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三十一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应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十二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专项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报告;

(三)州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州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情况的报告;

(五)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六)州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关于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有关机关关于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第三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报告送交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报告由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署。

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州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十五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由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报告及审议意见,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四十一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州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四十二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四十三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四十四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质询机关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在会期中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和听取受质询案机关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四十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确保发言质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在分组和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四十六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四十七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四十八任免案撤职案实行逐人表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表决。

四十九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电子表决方式表决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任免案、罢免案、撤职案采取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补选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五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不得使用侮辱性的语言,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七章 公布

五十一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办法、规则、审议意见等,可授权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作文字上的修改,再行公布。

五十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及时在《阿坝日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及阿坝人大常委会官上刊登。

五十三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单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变通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等,由常务委员会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五十四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出任免通知,并由常务委员会向被决定任命和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被任命人员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八章附则

五十五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州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6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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